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
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职权是:
1、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2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长 (秘书长)及常务理事;
3、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5、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任务和规划;
6、讨论决定本会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;
7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
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实际到会理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
理事会每届五年,每届召开两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 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
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
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1、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2、筹备和主持召开理事会;
3、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;
4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5、决定副理事长 (副秘书长)的聘任;
6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7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8、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工作报告及财务预算及决算;
9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
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
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;情况特殊的,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
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长 (秘书长)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3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长 (秘书长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4、身体健康、能坚持工作的;
5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
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长 (秘书长)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
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长 (秘书长)每届任期五年。会长、副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,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
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副会长若干人或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
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或理事长 (秘书长)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;
2、检查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4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六条
本会理事长 (秘书长)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3、提名副理事长 (副秘书长)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主要负 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4、决定任命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;
5、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;
6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